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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活动" 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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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29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与之前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所呈现出的显著变化是,对于哪些信息属于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规定》新增条款予以专门规定,其中包括基金会与其发起人、捐赠人或被投资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同样在《规定》中被新增披露要求的还有基金会的内部制度。《规定》明确,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本组织网站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

  按照《规定》,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今年4月24日,《规定》(征求意见稿)曾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应计入“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的规定。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中“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规定》将“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改为“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将对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作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导。(张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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