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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文规范基金会行为:应定期公布收支明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东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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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网站29日公布民政部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要求,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A

  人员工资

  信息披露

  人员工资

  列支情况应公布

  据介绍,《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力度。《规定》明确,基金会需要公布的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在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方面,《规定》特别指出,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B

  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资助原则

  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定》征求意见阶段,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这一问题是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之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但各方面反馈意见认为,此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可能会阻断了基金会对一些未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仍然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组织的资助。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基金会资助营利组织的目的是让营利组织协助其开展公益活动,营利组织并不从中牟利,那这种资助行为也应当允许。另外,即使资助的是非营利组织,也有可能发生营利性的后果。

  C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悉,《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新闻背景

  基金会存在

  公信力不强等问题

  近年来,我国基金会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我国基金会已有2500个,与2005年相比,6年间基金会的数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长率达20%。但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还存在整体力量薄弱,发展不平衡;专业化程度低,职责履行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水平不高,组织公信力不强等许多问题,基金会行为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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