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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天气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突遇枯树倒地,紧急刹车后摩托车仍向前滑行,导致车毁人亡。遇到如此天灾人祸,受害人家属是自认倒霉,还是能向有关单位责任人主张赔偿?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给了受害人家属一个明白,终审判决园林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22万余元。
2009年7月,马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突遇路东侧一枯树倒下并将路旁低压照明电线压断,枯树和照明线缠绕在一起横跨路面,马某紧急刹车仍不能制动摩托车,致使车辆侧翻,马某摔倒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夜间起风下雨,闪电打雷,以上自然现象导致生长于道路东侧路外的枯树倒向路面并压断路东的路灯供电线路,在马某驾驶的车辆前方道路上形成障碍,并与驾驶人、车辆接触碰剐,导致车辆损坏,马某死亡的后果,系不可抗力,属意外交通事故,马某无责。
马某的家属后来找到出事路段和电线的管理方索赔,不过均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马某家属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明市园林管理处是倾倒树木的管理人,对因树木倾倒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三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人及低压照明线路的产权人,对路旁有倾倒危险的枯树没有及时会同园林管理部门清理,导致枯树倾倒压断低压照明线形成路面障碍,也应对本起事故致人损害负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雨夜天气,马某应谨慎驾驶摩托车,根据环境条件将行驶速度控制在能及时制动的范围内,而马某发现异常后刹车不能,说明其驾驶车辆超过了根据当时的环境条件能及时控制的范围,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赔偿义务人即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园林管理处共同承担50%的责任。
(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