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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7月24日至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涉案262.5公斤K粉的特大制造、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华等12人到庭受审。
据悉,2007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华、杨某勇、丘某荣、李某能、欧某林、黄某腾、邝某、赖某军先后从广州市、江苏盐城市购得盐酸羟亚胺662公斤,然后分别在乐昌市梅花镇坪乳公路东侧梅花财政所南面自建楼房三楼出租屋、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塔头村委会戽斗湾村黄某腾家的牛栏房等地生产制造毒品K粉262.5公斤,并对所生产的毒品K粉进行贩卖。
被告人陈某、雷某鸣夫妇从2010年3月份开始,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李某军、李某清购买毒品K粉,至当月31日,陈某、雷某鸣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李某军、李某清毒资314050元。2011年1月至4月,陈某、雷某鸣以每公斤14000元的价格向李某军购买了19公斤K粉,后转卖给下线“洪哥”、“阿星”等人。
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邝某联系好江苏盐城的潘某购买盐酸羟亚胺后,邝某、李某能和丘某荣3人开车前往盐城。次日上午,邝某等人向潘某购买了100公斤盐酸羟亚胺。邝某等人与潘某交易后,在驾车回乐昌时被公安机关发现。逃跑途中,3人将100公斤盐酸羟亚胺扔在江苏某高速公路高架桥下。4月17日,邝某、李某能、丘某荣在乐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赵某华、杨某勇、丘某荣、李某能、欧某林、黄某腾、邝某、赖某军,为牟取暴利、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进行制造、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清、陈某、雷某鸣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