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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今后,低保对象的认定将不只看申请人的户籍和家庭收入,包括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在内的家庭财产也将作为重要的认定条件。25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增加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这一政策的改变旨在杜绝少数低保人员拿着低保买豪车、买大房的现象。
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我国从1997年在全国实行低保制度,目前,这一制度惠及的城市低保对象约为2200万人,农村低保则在3000万人上下。
但近年来,低保对象的认定、资格审核等各个环节暴露出不少缺陷。由于进行低保资格审核时,民政部门只能对其表面的收入进行审查,申请人的存款或财产属于个人隐私不能核查,给低保资格的审核带来很大难度。审计部门对低保工作审计的反馈显示,部分低保人员购买豪车、购买多套商品房、拿着高工资,但却享受着低保。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增加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这意味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都纳入了考核范围。会议还要求建立核对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从前年开始,民政部就已调整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并下达通知要求到2010年年底前全国各地重新核查低保对象的身份认定和清查清退活动。不过,这一工作直至去年年底才全部完成。
居委会将无权决定能否领低保
今后,居委会再无权力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
此前的政策规定乡镇政府可“委托”村(居)委会受理低保申请,各地也多据此把权力下放。申请人向村(居)委会递交低保户申请材料,由其决定是否符合条件。但实际工作中,不少社区工作发生了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的现象,关系保、人情保、金钱保等现象屡见不鲜。
2010年,民政部发文,要求在城市低保申请中,受委托的居委会要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按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低保申请受理审定权进一步上收,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权限上移至街道办或乡镇政府,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低保户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