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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信息成"唐僧肉"源于问责缺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09: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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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厦门A学院为迎三十周年庆,超过高职线88分以上的考生报考,可获iPad3或者笔记本电脑的奖励,详见官网……”最近一周,福州考生小华接到了不少民办高职的招生短信或电话。“我的不少同学也收到了类似的信息,到底是谁向这些民办高职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面对铺天盖地的招生广告,小华满脸疑惑。(见7月26日的《海峡都市报》)

  根据以往的一些高考考生信息泄露情况来看,我认为,不排除两种可能:一是招考部门有关老师泄露的;二是高中学校有关老师泄露的。因为省教育部门对高考信息保密工作非常重视,明确要求考生的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除了供各级招生机构内部工作使用和向考生本人提供以外,一律不允许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在这么高度重视的保密情况下,外人是怎么知道高考考生信息的呢?如果掌管着高考考生信息的招考部门和高中学校的有关老师不泄露出去的话,外人是难以知晓的。

  事实也证明,该考生信息是由于民办高校到各高中进行“前期摸底”而掌握的。殊不知,高考考生的信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未经考生本人同意而泄密,明显侵权。不仅侵犯了考生的隐私权,而且很有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让考生跳进招生陷阱等。既会损害考生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高招正常秩序。然而,由于近几年来大学扩招和考生生源减少,一些民办高校出现了招生难,不得不花钱购买考生名单,催生了灰色交易链。而有关部门鉴于泄密行为的隐蔽性,难以查处,从而导致高考考生信息被泄密的事件愈演愈烈。从中虽然暴露出了法律在保护个人隐私权领域中的“鸡肋”,但也说明其背后缺乏应有的问责机制。而《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难怪考生信息成为“唐僧肉”了。

  当然,有瓜就有藤,只要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就能揪出“元凶”。面对把高考考生信息当成“唐僧肉”的行为,需要严厉的问责,但更需要的是如何防患于未然。这就需要制度和法律给力,真正给高考考生信息加把锁,才能保障考生信息不被外泄,从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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