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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资料图)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马瑛报道)人明明在乌鲁木齐市的家中,银行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储户该自认倒霉,还是找银行赔偿?
7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蔡先生20208元被他人异地提取案,并当庭宣判银行赔偿蔡先生损失14145.6元。
“卡和存折明明就在我身边,里面2万元却不翼而飞了。”蔡先生说,2010年4月15日晚上自己在家中,短短三分钟里,手机连续接到银行的8条短信,自己的银行卡完成四次现金支取交易,每次5000元共2万元。蔡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第二天上午报了案。
经调查,蔡先生失窃的钱是在广西桂林一ATM机上被人取走。
蔡先生的银行卡和存折是在2005年11月用他的身份证办理的,蔡先生与家人都知道密码,共同使用该卡。“事发时是深夜,虽然家人也知道密码,但没有卡,怎么会有人可以取到卡里的现金?”蔡先生怀疑是银行将自己的信息泄露导致存款被盗,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银行方代理律师认为,是由于蔡先生没能保管好自己的密码,或是卡被掉包、偷窃,还有可能是蔡先生的家人或授权给他人取走了钱。
蔡先生代理律师反问,如果不是银行泄露了蔡先生银行卡的信息,怎么可能在蔡先生持有卡和存折的同时,却发生在异地被取钱的事?且事发后,蔡先生从未离开过乌市并立即报了案,又怎么可能在桂林取钱?
法院审理认为,蔡先生银行卡在异地被取款是事实,其发现存款被支取后,申请了银行卡挂失并报案,银行方无证据证明是蔡先生或其家庭成员或授权他人所为。由此可推定蔡先生的银行卡存款是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的。
蔡先生和银行方都存在过错,银行的交易系统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蔡先生的钱被盗取,而蔡先生在使用银行存折和银行卡时,违反了银行借记卡章程,与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增加了银行卡和存折泄密的风险,为他人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也存在过错,因此银行方承担70%责任,蔡先生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