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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同“订金”弄清楚再签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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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醒

  羊城晚报讯 据《齐鲁晚报》报道,预订式、预约式消费越来越多,但一些消费者搞不清定金、订金的区别,签订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合同付款条款,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今年5月3日,黄先生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购买合同,并交纳了3100元订金。双方约定时间到期后,黄先生先后3次提车,均被告知未到货,双方由此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时发现,黄先生签订购车合同时坚持将付款方式条款中的“定金”改为“订金”。由此,消协认为:黄先生交纳的是购车预付款,汽车销售公司在无法按期交付车辆的情况下,黄先生有权要求取消购车合同,并收回预付款。最终汽车销售公司全额返还了黄先生交纳的3100元订金。

  “订金”与“定金”在法律性质上区别很大。“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一般视为预付款。作为预付款,无论是销售商还是消费者的原因使买卖未能实现,消费者所交订金都应返还。“定金”则具有一种担保性质,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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