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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罢工要挟换高管 公司炒人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11: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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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公司撤换部门管理人员,员工不满并要求公司须按照其要求撤换,否则将罢工。随后由于工人们集体罢工,公司辞退了带头的17名工人,工人们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员工罢工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沈某、孙某等17人系塘厦某电子公司模具部的员工。据该公司陈述,此前公司认为模具部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公司的铜和钢材经常短少且管理人员不时有不明的钱私分等现象,于是公司决定更换模具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开始追查以杜绝上述不良现象的发生。模具部的员工为此向公司总部发邮件,要求管理人员要按照他们的要求撤换,否则罢工。后公司未满足工人要求并报警处理,警方扣押了2名管理人员。

  2010年8月28日,包括沈某、孙某在内的17名员工带领模具部全体人员罢工。随后,公司积极与罢工员工商谈,希望他们可以复工,同时邀请塘厦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出面调解。在公司的努力之下,大部分员工复工,但仍然有一些员工坚持要求公司重组高层管理人员。后经调解无效,该公司果断辞退了带头罢工的沈某、孙某等17人。

  随后,沈某、孙某等17人联合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一系列费用的诉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可认定包括沈某等人的模具部员工罢工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因沈某等人的罢工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有权将其辞退,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了工人们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庄法官表示,劳动者在处理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时,应当以协商为主,慎选罢工行为、或以罢工要挟用人单位以达到自身目的。若是协商不成或用人单位确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仲裁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切勿一时冲动选择罢工或扰乱社会秩序,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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