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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本报通讯员元春华谢志国
今天下午,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本报3月21日案件版、5月17日案件版曾作报道)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上诉方吴清(化名,原审原告)要求被上诉人杨雯雯(化名,原审被告)在其供职单位《新法制报》上发布道歉声明的要求获法院支持。
2011年12月,吴清与杨雯雯因抚州名人园的言论,在微博上打起“口水仗”。同年12月27日,吴清将杨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单位官网发布道歉声明。
今年3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雯雯停止对吴清的侵害行为,同时在其微博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清单位官方微博上。一审判决后,吴清认为,在微博上道歉不足以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提起上诉。
今日下午,抚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杨雯雯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新法制报》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该报纸上,费用由杨雯雯承担。其余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原判。
本报南昌7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