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让重婚骗婚者无空可钻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8: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昆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民政部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俞建良介绍,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

  俞建良表示,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宣告了手工办理婚姻登记时代的结束,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记者获悉,今后,民政部门还将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

  民政部还将积极争取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推进婚姻登记制度变革。

  四种情形可以查询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按要求,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热词:

  • 婚姻登记
  • 骗婚
  • 重婚
  • 当事人
  • 数据中心
  • 授权委托书
  • 判决
  • 人民检察院
  • 近亲属
  • 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