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2011年4月,已经当了7年飞行员的关某,突然向所在的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虽然所在航空公司不同意他的辞职申请,但是关某从此没再上班。同年6月,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关某的仲裁申请,但一直未作出仲裁裁决。于是,关某将所在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关某与被告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68万元,航空公司为关某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航空公司不服判决,向沈阳中院提出上诉。
航空公司上诉称,关某是一名非常优秀的飞行员,而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需要8年至10年时间。关某辞职后,航空公司很难在短时间内培养出一位新的飞行员来替代其位置,所以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某则希望“拿钱换自由”。
沈阳中院认为,我国飞行员的培训费用都由国家或航空公司负担,航空公司与关某之间应视为签订了有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关某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关某明确表示同意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依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认定关某应向所在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168万元。该培训费用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劳动者不应再向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