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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排污须办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03: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郑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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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排污单位

  排污须办许可证

  本报讯(记者 王晋晋 实习生 欧阳思凡)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今后我省将对重点排污单位、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是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控制的有效手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按照草案,未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将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根据排污量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今后施工工地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若造成扬尘污染的将由相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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