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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投资顾问的信托责任,SEC指明了在安排业绩费时需要考虑的特定因素。第一,业绩费的公平性主要在于其业绩基数的公平性,在业绩基数的基础上来衡量业绩的增量。确定业绩基数时,投资顾问必须考虑相同的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业绩费的适当性;第二,衡量业绩的期限应足够长。在SEC看来,投资顾问的信托义务要求这一时间足够长,以便为展示顾问的业绩提供合理的基础,使随机效应或短期市场波动的影响最小化,展示业绩而不是份额销售的效果。作为一般的规则,SEC认为至少应以一年作为考核期限,并警告投资顾问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确定一个“无效区”,即围绕业绩基点不进行业绩费调整的期间;
(2)考虑“连续的费用”,指业绩费对于细微的业绩差别能成比例的下降;
(3)用百分点而不是百分比来衡量基金及选定指数间的差别(SEC认为,使用百分比可能产生误导,导致对于一个小的业绩的绝对差别会产生最大的费率调整);
(4)一个指定的最小业绩差别(用百分点来衡量),必须在最大的费用调整出现前存在。
《投资顾问法案》205节规定指数作为业绩基准是合适的,除非SEC通过命令确定其他业绩评估方法,但是要注意避免指数的欺骗性。对于特定的投资顾问和客户,要选择合适的指数,在选择指数时考虑投资波动性、分散化、证券类型和投资目标。例如,成长风格的指数适合以成长为投资目标的基金,而不适合以收益为投资目标的基金。205(a)(1)条款要求业绩费以一年为周期对称性地收取,从而保护了投资公司股东的利益。
SEC在评估业绩费时考虑下面的因素:(1)基点费的公平性。基点费指在基金投资业绩等于指数业绩时支付的费用;(2)指数选择;(3)时间间隔的变化。要在这一间隔内计算资产和投资业绩;(4)计算业绩的期间长度;(5)依“滚动期间”来计算业绩。“滚动期间”由确定数量的子期间构成,并用最近的期间替代最早的期间。先在子期间内计算业绩费,最后再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