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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慧敏孔飞
李二涛的案件终于判下来了。我紧张地打开判决书,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二涛有期徒刑四年。嗯,我的第一感觉对了,得到法院的认可,证明我办案的审查方向是正确的。 多年以前,我看过一部电视连续剧,其中有一句台词,我至今难忘,就是——你所看到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
最初公安机关接到刘某报案:2012年3月17日晚,刘某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被李二涛驾车数次追撞。经查,刘某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汽车,汽车经销商李二涛不同意,便驾车尾随刘某,想让刘某不敢再提换车之事。事故导致刘某的车后保险杠、后车门损坏,损失达5565元,刘某颈椎扭伤,轻微脑震荡。
公安机关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起诉的,可是我第一感觉就是罪名不合适。
我又询问了被害人刘某。他说,协商换车发生争执后,李二涛威胁他说好好开车,最好能平安到家。他一上高速就发现有辆商务车在后面试图挤他的车,他一边加速往前跑,一边打电话报警。当时车速已过170公里,无法再快了,对方还一直不停地追,后来看到前面有大车,他减了速,后面的车不顾一切地直接撞过来,连续撞了两次。
时速170公里,这么快?面对我的疑问,刘某说,我要不跑到170公里,绝对会发生大事故。你想,我要是被撞得跑不动了,在高速上不得连串追尾吗!
我的直觉越来越清晰了,这个案件表面的事实是:李二涛在高速路上故意撞车,以特定车辆为碰撞对象。但实质上,他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李二涛的供述及刘某的陈述来看,双方当时车速均在一百公里以上,这种碰撞行为一旦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或车辆毁损,就可能导致突然停滞、偏离行驶路线或车辆失控,从而在高速路上引发连环撞击事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及不特定数量财物的毁损。李二涛在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李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但我想,还需要补充当晚当段线路车流量的证据,以证明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以后,公安机关迅速取来了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具的证明,不过不是车流量,而是当时该收费站两小时内过站车辆达315辆,而这已足够了。
在法庭辩论时,与被告人的律师又少不了一番激烈交锋,而高速公路部门出具的当晚上站车辆数量315辆和被害人车速170公里的证据,确实顶了大用。后来,被告人当庭认罪。
在事后的案件讲评中,这个案件被评为精品案件。我最大的体会是,同样的行为由于空间时间不同,所构成的罪名不一定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特殊分析。审查案件不能宥于事实,应该跳出案件本身,运用刑法理论,紧扣犯罪客体的具体情况来办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