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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7月2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2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已于近日公布。意见就清理整顿范围、政策界限等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意见提出六项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违反其中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意见将整顿工作分为排查甄别、整改规范、检查验收、分类处置等四个阶段。并且明确,要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