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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济南7月20日电 为了“面子”,靠借高利贷维持消费,入不敷出时,便使用诈骗他人钱财的伎俩,进而冒用某矿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私刻公司印章,以合作采矿为名,与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他人投资款158万元。然而,好景不长,近日,“好面子”的张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介绍,2010年9月25日,刘某到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张某以烟台某矿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张某拒不履行协议,投资款也不退还,现在张某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此人,遂来报案。接报后,薛城警方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认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遂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经查,2010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承包某集团总公司某铁矿有限公司1、2、3号井平巷掘进工程期间,冒用烟台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私刻其公司公章,在明知未获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以合作采矿为名和刘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刘某投资款158万元后逃匿。
据张某交代,已经45岁的他,原本生活很幸福。从2009年开始,因疏于管理,造成原本该赚钱的工程却亏损,没有办法,只好向社会借高利贷,没想到工程产生的效益却远不够还高利贷,但为了面子,其仍借款买高级轿车,并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由于长期入不敷出,便产生了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并于2010年8月骗取刘某158万元,这些钱被用于偿还高利贷及个人家庭开支。 (冯宪印 刘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