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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仪卖到一定数量可以获赠汽车?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09: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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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萧山工商分局查获一起附赠式商业贿赂案,依法对涉案企业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次被查的电子产品销售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在萧山尚属首次。

  去年12月,工商萧山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杭州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拓展电子导航仪业务,在全省各地大力发展代理商,向客户承诺签订合同后,如保证金缴纳30万元,且销售款达到一定数额,公司赠送一辆面包车(价值31500元);如产品保证金缴纳5万元,并完成一定任务量,成为专卖店(二级代理),由公司赠送一辆电动自行车(价值2000元)。至案发,该公司已签订市级代理合同四份,专卖店代理合同三份,已赠送出多台面包车、电动自行车,赠品价值高达100500元。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该公司以汽车和电动车这些高价值的商品为赠品,采取上述附赠式的销售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根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办案人员介绍,为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采取大额的附赠等形式,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和个人有可能涉及商业贿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的现金,以及更加隐蔽的给予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等,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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