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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再度公布消费领域10大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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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姚芃通讯员沈雁浙江工商近日组织各方专家成立的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所征集到的条款中420条属“霸王条款”,覆盖了金融、汽车销售、商业、旅游、酒店餐饮、物业服务、装修等20多类消费领域。同时公布了10条主要消费领域共性“霸王条款”。

  记者发现,有两条是金融行业的。一是本卡不退、不记名、不挂失、不换卡、不换现、遗失不补。二是此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逾期作废视为自动放弃卡内余额。

  一条是关于“三包”的。内容是: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专家审查认为,这些都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

  还有一条是通信行业的:“本公司保留对优惠资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欠费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即用户)仍需支付套餐费用。”专家认为,停机不停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大霸王条款中还有“概不负责”等内容的条款。如:“洗涤衣物,如有质量问题请立刻告知,离店概不负责”、“贵重物品请交前台保管,否则遗失概不负责”

  记者注意到,针对不少业主反应的“违反装修规定,物业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派人拆除及恢复等措施,其造成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条款,工商部门认为是霸王条款。因为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分属两种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停水、停电、停气。

  对于不少消费者遭遇的“门票一经售出,不得退回”规定,工商部门认为属于霸王条款。理由是:旅游门票只是双方服务合同的凭证,其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持票人退票只是放弃接受服务的资格,这并不会致使服务提供者现实财产的减损;反之,若不允许其退票,而持票人又因故无法接受服务,则显失公平。另外,此类合同实际上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自标的物应交付时成立生效。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前,以门票来约束当事人同时违背了合同法原理。

  十大霸王条款中还有两条是汽车消费的。如“汽车办理按揭贷款,需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及税收政策)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乙方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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