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近日,金平法院积极协助汕头中院,成功调解原由金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原告佘某枝诉被告佘某耀、佘某强的二审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妥善化解了原被告之间久拖不息的纠纷,佘某枝获得补偿款40万元。
佘某枝是市区月浦村民,自幼左眼失明。2010年1月,同村人佘某强筹划建立家具加工厂,将工厂的水电安装业务发包给佘某耀,佘某耀雇佣佘某枝从事工厂的水电安装工作。当月18日,佘某枝到该工厂嫁接电线时被电流击中,从数米高的竹梯上摔下,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并造成下半身瘫痪,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终身需要护理。事故发生后,虽经村干部多次协调,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11年7月20日,佘某枝向金平法院起诉,要求雇主佘某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业主佘某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佘某耀经济状况较差,无力承担巨额赔偿,佘某强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金平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没有成功,最后,依法判决认定佘某枝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79万余元,佘某枝自行承担20%的责任,二被告人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佘某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汕头中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要求金平法院积极协助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金平法院原主办法官再次召集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面临的困难,努力减少双方的分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佘某枝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的成功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汕头两级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坚持司法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
(邹侃 曾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