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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认定须具备6个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4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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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企业可缓缴5项社保费?

  本报7月13日讯 (记者 王斌 实习生 金晶)今日,本报困难企业可缓缴5项社保费的稿件见报后,有读者咨询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困难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6个条件。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省继2009年之后,第二次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困难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6个条件(附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以及能够提供资产抵押的企业,在困难企业认定中可适当放宽条件。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持经批准的“认定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并签订协议书,注明缓缴的险种、期限、金额以及补缴方式等。缓缴期限以对应月分别计算,缓缴期1年,缓缴社保费的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明年12月31日。

  ■链接 认定条件

  今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不属于国家及我省限制性的行业和企业;

  不属于被政府责令停产、关闭范围的企业;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周期性困难,但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生产自救,且生产经营基础较好,恢复有望的;

  今年以来与上年同期相比,企业利润下滑,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且融资困难,工资支付压力大,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

  自2011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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