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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我是太原一家小私企物流公司的搬运工。苦累不说,最难熬的是在炎热的夏季顶着高温干活,却没有一分高温补贴。当得知在同城打工的同乡每年夏季都有700多元的高温补助费时,我找到老板提了此事。可老板的回答却是,高温费发与不发是企业自己的事。
记者:“老板的说法,与相关法规规定相悖,其说法是错误的。”太原法律援助中心陈律师介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针对此情况,林先生可依据所在地区高温补贴标准获得相应的高温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