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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管理费用,物业公司能否断水断电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佳木斯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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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覃琳问:我是一家小区的业主。由于我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内的一些公共设施,觉得自己不应该支付这些方面的物业管理费用,而小区物业公司又不愿对我给予减免,以至于双方一直僵持。为发泄不满,也为让物业公司接受我的要求,我遂拒绝缴纳2011年7月份后至今的物业管理费。近日,物业公司即强行拆除了我家的水表、电表,造成断水断电。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官程成答: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拆除水表、电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用电、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用电、水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断水断电情形,有权利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的也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即使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着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的约定,也因该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而无效。再退一步说,如果供水、供电公司曾经授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物业公司也只能以此手段催缴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管理费。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欠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分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中可以看出:如果物业公司所收管理费用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则你必须依约缴纳,且无权以无需或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内的一些公共设施为由拒绝。物业公司在经书面向你催交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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