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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广州7月11日电(记者 吴勇加马培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1日对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钟新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维持了一审对钟新明弟弟钟伟明及行贿人吴伟光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钟新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弟弟钟伟明伙同钟新明共同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300万元、人民币213.3003万元,其行为亦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吴伟光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港币336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钟新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钟伟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钟伟明从轻处罚。鉴于吴伟光通过向钟新明行贿港币60万元获取了巨额不当补偿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钟新明归案后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钟新明、钟伟明归案后能积极退清赃款,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
据此,广东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维持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维持以受贿罪判处钟伟明有期徒刑12年并对其非法购买的别墅予以没收及以行贿罪对吴伟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