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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维修业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0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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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商务部11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新出台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从事特约维修的,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此外,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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