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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招待所将一处门面房出租给别人开饭店,年租金10万元,规定半年付一次房租。税务人员在纳税评估中却没有发现该招待所按房屋租赁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的记录。经了解核实,发现该招待所平时有接待任务就安排在饭店就餐,结账时签单记账,到年底一次结算,用消费支出低减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税法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以上条款不难看出,该招待所将房屋出租应该取得租金经济利益,符合税法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其自身接待支出应作为营销费用,不能直接抵扣租金减少计税收入。因此,对该招待所用消费支出抵顶租金收入按规定补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
毕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