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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虎毒不食子”,母亲却两次卖儿。近日,(江西)余江县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4年初,吴某因身体、智力、财力等各项条件差,被村民童某收留,两人开始同居,并于2004年12月生育大儿子小平(化名)。
2007年清明节前后,一男子发现吴某智力上有问题,怂恿其把儿子卖掉。男子带着吴某乘火车来到南昌,将小平卖掉,吴某得到报酬1万元。回家后,吴某谎称小平走失。
2007年,吴某生育了第二个儿子小安(化名)。2009年下半年,吴某带着小安离家出走。2010年上半年,吴某被男子施某收留。见施某不太喜欢小安,吴某想到将小安卖掉了事。当年10月16日,吴某将小安带到南昌火车站附近叫卖,市民报警后,吴某及小安被民警带离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第二起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新法制报 汪锦修 吴空 记者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