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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研究建议删除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恢复现行《预算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即“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大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此,中债资信指出,此次预算法修正案审议建议对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回归现行法律,体现了决策层对地方政府举债的谨慎态度。
中债资信表示,从长期看,适度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限可促进地方政府融资阳光化和市场化,助力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但需先行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权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首先,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以隐性债务为主,适度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利于其融资阳光化和市场化,助力财政体制改革。截至2011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中以地方政府债券性质存在的债务余额只有财政部代理发行的6,000亿元(不考虑国债转贷部分),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则占主要部分。尤其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大量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曲线融资”使得地方政府债券趋于隐性化,其真实债务规模和风险也因此难以界定。在总量控制下适度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权限,鼓励地方政府直接融资,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性债务显性化,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责任,促使其逐步提高债务管理能力,亦可促进地方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带动配套制度建设,助力财政体制改革。
其次,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权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施是地方政府自主发债的必要前提。我国中央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决定了各级地方政府不具有财政独立权,中央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地方政府财力。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经济建设投资职能,而财权和财力有限;中央政府财权和财力相对较大,承担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支撑职责。当前,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虽明确规定偿还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但该部分债券实际上仍依托于中央政府信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分配仍是模糊的。
中债资信认为,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当前我国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配套制度尚处于缺失状态。如地方政府举债的审批权限如何界定?政府性债务如何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是否允许破产?哪些资产可用于清偿债务?政府性债券是否需要评级以及如何评定?在出现偿付危机时中央政府如何实施救援等配套制度均尚无明确定论。从长远看,放行地方政府举债是发展趋势,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需先落实。(中债资信:关书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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