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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学校外网上提供文学作品到底是教学需要的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学校和版权持有者各执一词。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某民办学校外网上传巴金多部作品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300元。
《寒夜》、《家》、《雾雨电》等都是著名作家巴金的文学作品。巴金去世后,其子女依法继承了其作品的著作权,后又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专有使用权。2009年,该公司在上海某民办学校网站的“电子图书馆”里发现巴金作品的电子版赫然在列。该公司认为学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巴金作品上传于该网站,允许公众在该网站任意浏览、传播与下载,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96130元。
被告学校辩称其传播作品并没有主观恶意。同时,作为一家教育机构,上传相关材料主要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属于合理使用,而非为了获利,并且涉案作品的点击率只有数百次,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很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巴金的文学作品放置在对不确定的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已经不符合相关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但考虑到该网站社会影响较小,并且及时撤下涉案作品,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有限,遂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