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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 吴跃强 见习记者 高小茜 为进一步加速全省城镇化进程,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我省提出,要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扩大就业、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居民工作满三年且缴纳1年社保可落户
我省将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我省提出,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要求)和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逐步取消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
我省提出,对落户城镇的农民是否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凡在我省就业或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尚未就业或创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原籍。
我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村劳动力
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排斥性规定
我省将加快发展城市经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逐步完善城乡劳动力市场机制,取消对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的歧视性、排斥性规定。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全面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和创业技能,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严禁向划定范围入学的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
我省将严格落实同城同待遇政策,使进城农民在养老、住房、医疗、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保障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就业地就近入学,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学生一视同仁。严禁学校向按划定范围入学的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费用。积极探索推进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对在城镇就业困难的农民实行就业援助和生活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