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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茂名海事部门顺利完成了茂名港首笔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工作。
为了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 部联合颁 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船舶卸载 持久性 油类物质的数量及 相关征收标准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7月1日下午,船舶“宏浦XX”船有关人员前来办理签证,签证人员发现该船是到茂名港水东港鑫龙码头卸载1500 吨燃料油,按照《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应当征收 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基金450元。海事部门签证人员热情服 务, 迅速为船舶办理 相关 手续,并将 相关票据交给船舶行政相对人,顺利完成了茂名港首笔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工作。
据了解,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 油类物质0.3元,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