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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补贴给小微企业雪中送炭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6日 10: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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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陈静莹)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我市近日发出落实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同时也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如企业选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则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据悉,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岗位补贴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领的办法,困难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季划入企业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在在岗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补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本次通知中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据介绍,在确保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截止2012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恢复记账,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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