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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考核在于责任细分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08: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佛山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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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昌俊

  在考核项目繁多的情况下,食品安全责任占比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此项问责的力度,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将打折扣。因此,食品安全在纳入绩效考核的大方向下,还必须有细化的责任落实机制。

  7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年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该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联系到此前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的表态——“食品安全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不是政府监管出来的”,首次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可以说从制度层面,重申了政府监管之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具有认知上的纠偏意义。

  公众对于政策执行效力的担忧在于,一方面,近年来重大民生事项纳入绩效考核,似乎已成一种惯例,而效果并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去年5月开始,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推行了食品安全整治区(县)长负责制,效果也不甚明显。而如何打消公众忧虑、充分兑现公共政策的制度善意的前提,就是要确保制度执行不跑偏。

  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是一种问责制度设计。而问责有效的基础是权责对象划分的清晰。此次食品安全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只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部分。言下之意,这种绩效考核更多落在集体层面。在考核项目繁多的情况下,食品安全责任占比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此项问责的力度,如果比例失衡,制度初衷将打折扣。因此,食品安全在纳入绩效考核的大方向下,还必须有细化的责任落实机制。

  基于绩效考核现状,考核权利与指标严格从属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序列,使得考核带有封闭性的特点,问责力度容易在权力内部发生分解。鉴于此,为保证考核的公正,有必要通过参与机制建设,引入包括人大代表、公众、舆论在内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考核的过程中来,增加民意的分量,打破考核的“唯上”倾向。从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不少地方囿于自身形象,往往对问题进行习惯性“隐瞒”。纳入绩效考核以后,这种趋势或会进一步反弹。所以,强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力,倒逼问题的公开化,也是夯实考核效力的必要之措。

  此外,《决定》还强调对各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予以严打,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对接。但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失职或渎职行为,也有待引进司法领域。毕竟,绩效考核多属于行政内部的纪律处分,在权责的划分上容易引发争议,做好行政处分与司法裁决的衔接,既可保障问责的公平,又能确保法律对于监管漏洞的威慑。

  在现有的食品安全困境之下,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年度绩效考核,是对政府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性明确。立足这个价值向度,食品安全纳入绩效考核,仅仅是政府责任和决心的宣示。确保5年时间内,“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仍需在政策执行中调和各方利益矛盾,完成补缺和调试,方能编织“食为天”的安全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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