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从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来看,权力和责任必须一致,这是基本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掌权者谨慎用权、合理用权。

陈杰人
据《北京日报》报道,今年初,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
大约从10年前开始,领导干部问责制成为我国干部管理中常用制度之一,其基本含义就是对在某些不良事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予以适度的责任追究,这一制度的核心其实有两个:一是加强官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心,督促其不得怠于职守;二是体现领导带头和领导负责的精神,使权力和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
近10年来,我国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发生了各种事例,影响较大的,当属SARS时期对诸如张文康、孟学农等高级官员的责任追究,其他则包括三鹿事件中的河北省级领导层责任追究、山西溃坝事件的责任追究等。应该说,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以来,极大地加强了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也让因不良事件受害的公众多少有了些心理安慰,还对其他干部形成了有效的警示。但细究起来我们也会发现,多年来推行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其实更多的是行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而不是全面的领导干部问责制。其中,党委领导干部在问责制中常被免于问责,是广被诟病的制度弊端。
这样的情况通常是,在一起不良事件发生后,不管事件有多严重,被追究责任,更多的是行政主管。山西溃坝事件发生后,作为省长的孟学农引咎辞职,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对此,人们颇有微词,有人甚至质疑:在地方领导制度体系中,党委的权力最大,但问责的时候责任最小,如此以往,怎么会服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