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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名录》的由来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次大会正式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
1985年12月12日,中国加入《公约》,并于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机构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2004年7月7日,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通过“苏州决定”,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原先每年只能申报一项世界遗产的“凯恩斯决定”修改为:从2006年起,一个缔约国每年可至多申报两项世界遗产,其中至少有一项是自然遗产,尚没有世界遗产景点的国家将享有优先权。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自1975年正式生效后,迄今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