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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余恨
据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修订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处置办法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力争从源头上杜绝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同时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土地闲置,原因多多,归根结底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谋,共同获利。此次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一方面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同时为了限制地方政府推卸责任,作出“净地”出让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为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这对治理土地闲置这一老大难问题,理论上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如果以为一个《办法》就能成为解决土地闲置问题的万灵妙药,那显然是过于乐观了。
对于土地闲置的公共政策,我们已经出台许多,这用不着一一列举。这些规定不可谓不具体,也不可谓不严厉,但结果呢?一遇到现实中的土地闲置问题,不是找各种理由来解释推脱,就是通过种种手段进行变通,终使得这些规定成为一张张空文。有资料显示,2001年初至2010年5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但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
可能正因于此,国土部再次出台被戏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土地闲置处理办法,不仅对六种土地闲置状况制定出相应处置办法,也对违约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但规定再严厉,如果缺少执行力,规则的刚性就会被曲化和软化,最后仍然会是一纸空文。这不仅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会产生一种对制度刚性的反向试错冲动。现在的《办法》,算是对以前不健全的法规打了制度补钉,但如果土地财政的“魔咒”不解除的话,这种闲置土地的“病根”就永远难除。更重要的是,《办法》在强调执行力方面,还有模糊之处,没有让人为之一震的感觉,所以难能乐观。
另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高度关切,即关于“土地使用”违规的处罚规定也曾同样严厉,并且一声高过一声。2010年舆论甚至声称,9月份将在全国掀起土地问责风暴。可是,两年多过去了,我们见过多少个官员因为这个原因而被真正问责呢?
缺少了问责,就缺少了严肃性。我们不是没有政策、法律,而是缺少有效的执行,缺少对法律刚性的维护。只有抓住“问责”这个纲,法律政策的刚性才能得到保证,土地闲置问题的治理才会真正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