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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8:00,一场别开生面的行政案件庭审在十堰中院圆桌式会议室临时布置的审判庭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法庭没有高高在上的审判台,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围坐在庄严国徽下的一张圆形审判桌前,心平气和地进行举证、辩论、协商,庭审全程温和、有序,没有一句过激的话。
18日起,十堰中院在全市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圆桌式”审判。
现实中,各类“民告官”案件的诉讼主体存在实质不平等性,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处于弱势,打官司时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较大;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大多认为坐被告席有损“面子”和尊严,往往不愿意派人出庭应诉,尤其是行政首长亲自出庭的更是不多,庭审中双方对抗性强,矛盾容易激化。僵硬的坐堂问案式审理,难以解决行政相对人的思想问题,造成其对法院不满甚至缠诉缠访。
今年初,十堰中院召开专题审判委员会,对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模式进行研究,6月份制定了《行政诉讼圆桌式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密切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巧妙地将“圆桌”审判运用于行政诉讼。法官从高高的审判席上走下来,脱去法袍,放下法棰,语亲言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差别少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成分多了;行政机关和老百姓等诉讼当事人在自然、平等、和谐的环境中说理,情绪矛盾对抗性少了,心平气和的交流多了。行政诉讼法庭成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