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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人坑”吞噬留守儿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04: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昆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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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首席记者雷晴报道 施工方留下一个积水塘,殊不知成了“食人坑”,7岁留守儿童玩耍时掉进坑里溺亡。事后,男孩的父母状告工程承包人,索赔14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嵩明法院审理此案后判施工方赔偿40482元。

  陈陈(化名)家住嵩明县小街镇大桥村委会董官营村,他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将陈陈托付给年迈的爷爷照管。去年9月9日,陈陈跑到村外的一工地玩耍,不慎掉入工地中一积水塘溺水身亡。陈陈的父母失去爱子后悲痛万分,“工程施工方承包取土工程后,未及时填平水塘,也没在水塘边设置明显标志,儿子才失足掉进水塘”,陈陈的父母与工程承包主协商要求赔偿,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地村委会和司法所调解也不成功。于是,陈陈的父母将工程承包人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148205元。

  嵩明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道路上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原告家村子边实施取土工程,形成较深的水塘,作为承包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原告的儿子玩耍时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某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原告作为陈陈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原告存在主要过错,对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4048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近年来“留守儿童”受侵害的事件多发,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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