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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进出口暂停征收双倍检疫费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0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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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颖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称,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上述规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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