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毕业生求职物业可享补贴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2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合肥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小型物业服务公司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昨天,安徽省住建厅公布《关于印发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我省多个部门联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物业公司用人可以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和减税优惠。

  从参加培训到就业都有补贴

  通知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对小型微型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此外,对有愿望从事物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力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物业服务相关职业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物业企业可照顾减免房产税

  2012年,将适当降低参保物业服务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参保物业服务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对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物业服务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通知,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本报记者吴奇)

热词:

  • 物业服务
  • 物业企业
  • 物业公司
  • 毕业生求职
  • 税收管理权限
  • 房产税
  • 社会保险费
  • 高校毕业生
  • 社会保险补贴
  • 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