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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于UCA法案,您认为它的威力超过美国“337法案”,为什么?
邓尧:“337法案”主要依托于产品的专利权,出口美国的产品如果被指认侵犯了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美国企业可根据该法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然而,“UCA法案”针对的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版权问题,通俗地讲,凡是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信息技术产品,包括盗版的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或者硬件产品等等,都有可能让企业面临指控,因此,这个法案可以说是“管到了企业的后花园”了。不仅如此,UCA法案所适合的原告方是州总检察长和同业竞争者,这大大增加了企业被诉的几率。
记者:UCA法案对东莞企业影响多大?企业该如何做?
邓尧:几乎所有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会使用到信息技术产品。从办公系统,到操作软件,我只能把话反过来说,外贸企业用正版的比例,很小。
UCA法案的核心认为,制造企业如果使用盗版软件,则产品成本低,从而市场零售价可以降低,这对美国同业竞争者是不公平的。所以,要避免因非法使用IT,给自己带来诉讼风险或市场风险,必须全面实现软件正版化,从根本上消除由此带来的商业隐患。同时,率先全面实现软件正版化的企业,可能会得到美国第三方的优先青睐,为自己带来商机。本身正版化工作比较扎实的企业,也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法案提供的维权机制,对仍在使用非法IT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并在美国维护或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