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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王先生来电问:
“今年5月份,我与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以84万元的价款向其购买其名下的一套房产。我向其支付了84万元购房款后,其向我出具了收条,并一起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预登记,进行了测绘、评估等,但还未办理实际过户登记手续,也还没实际入住。今年三月份,法院突然来查封我购买的房屋,说因为梁某与另一人的合同买卖纠纷,对方申请诉讼保全,法院裁准了。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在梁某与他人的诉讼纠纷中,您属于案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已核准登记的,不得进行查封。根据该条文,人民法院能否查封该房产的关键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对该房产进行核准登记。而您并未办理核准登记,因此本案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照此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您虽然持有支付全部房屋全部价款的收条,但仅刚开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尚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梁某也并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您。您不能同时具备该《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个条件,法院查封该房产也就不属于该《规定》中所说的不得查封的情形,法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程序合法。因此,您要维权,主要应通过向梁某追究责任。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 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