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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孙姮)昨日,记者从山东航空公司获悉,自2012年7月5日(含)起(以出票时间为准),执行调整后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100元(下调3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标准为50元(下调20元)。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国内燃油附加费;享受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优惠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儿童,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上航线收取50元(下降10元),800公里以下(含)航线每位旅客收取20元(下调10元)。随后,记者从东航、南航、深航获悉,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也已同步下调。对2012年7月5日前已出票的国内客票,燃油附加差额不退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