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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胡佳丽)今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记者从《意见》中获悉,从2013年起,一事一议筹资,广元市、南充市、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6个市(州)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其余地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50元。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同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意见》中还指出,农村居民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阉割、消毒等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采取抵扣、代缴其他费用、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等方式,截留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奖励扶助等强农惠农富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