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明明知道是盗来的赃车还去购买,想占便宜却不知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日前,汕头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经陈某介绍,在明知车辆来路不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林某宏以人民币27900元的超低价格购买了一辆本田雅阁灰色轿车,然后换上假车牌使用,2011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宏无视国家法律,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宏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判处。被告人林某宏当庭认罪并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汕头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说法: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让、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曾宪家 沈启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