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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联组会议,就对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新华网现场图文直播。点击进入直播专题>>>
陈斯喜委员发言询问,虑过要制定一个涵盖城乡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以进一步完善饮用水安全方面各部门的职责,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机制。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体现了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加强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与制度建设,都有重大促进。国务院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也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立法工作的安排。
饮用水安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水量安全。要防止水量短缺,做到有水可供,包括地上水、地下水,可能沿海也还有海水淡化。二是水质安全。要保证饮用水的质量。影响水质安全的因素有污染问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也有自然背景的因素,特别是地下水水质天然存在一些问题。就立法方面,要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制度建设加以解决。
目前在保障饮用水水量安全方面,刚才陈斯喜委员讲已经有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水量调度、用水顺序、用水分配以及控制高耗水产业作出了规定。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在控制影响水质安全方面,首先是控制人为因素污染。国务院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设立专章进行保护,国务院还制订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并且制订了城市供水条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饮用水质量的影响,对保障饮用水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存在的问题全面地进行梳理,包括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执法不到位问题,也包括法律规定不健全问题。将根据梳理的结果,抓紧研究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的专项行政法规。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