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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评】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将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记者了解到,实际上,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已经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新京报》6月28日)
医保互认,是继养老保险、公积金异地转接后又一项民心工程,这不仅是跨地区务工人员,短期打工人员以及异地养老梦寐以求的事情,也能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切身利益不再受到损害,更为重要的是,能促进社会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
实际上,医保等社保互认并非是新动作,不少地方已偿试过。早在2004年10月,江苏省就与上海市建立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机制,但因设限较多,真正能够受益的人员则不多。2009年,江苏、上海、浙江和安徽三省一市又出台政策,拟在长三角地区建立医保定点机构的互认制度、异地就医医保费用代报销合作机制。紧接着,2010年7月份,国家层面又正式实施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然而,时至今日,无论是地方医保互认推进,还是全国版本医保互认全面实施,几乎都没有任何实质性动作。在笔者看来,要想让医保互认从纸面制度走进现实,变得货真价实,必须具备几项前提条件。
首先,须制定医保互认可操作性政策实施细则。两年前颁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尽管规定了医保可异地转移,但对于如何异地转移,国家和省级均未给出具体操作方法,结果导致这项公共政策名存实亡。值得欣慰的确是,此次《纲要》给出清晰的原则架构,明确了年限可以累计。但对于年限累计、统筹基金转移比例、统筹区间不同部门协作以及转移后的报销待遇等,都是粗线条,这难免又会给地方肢解国家政策埋下了伏笔。所以,国家有必要在既有架构下,抓紧制定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用严密的制约机制来保障政策的落地生根。
其次,要打破地方利益藩篱。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目前全国基本以市级统筹为主,各统筹区之间是封闭的,而且各地制度安排与待遇水平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尤其是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更是五花八门,有的是卫生部门,而有的则是农业或保障部门,这必定会产生附着于医疗保险的相关利益。正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所言,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一样,它不是积累的问题,而是即期的问题。显然,医保在互联网时代,停留在各自为政的时代,原因在于涉及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与分配。
最后,还有要有一张明晰的时间表。推进医保互认,既需省市间主观能动性,更要有全国通盘考虑和强力推进的时间表,不能让医保互认只停留在《规划》中。人社部、卫生部等部门,应该尽快拿出全国医保互认推进时间进度表,比如在三年内,按照限定时间在全国大力度推进。沿海发达地区省份,应率先行动起来,实现地域间医保互认。经济落后的地方,也要紧随其后,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衔接,不拖后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