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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2011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乔某与刘某在餐厅用餐。二人平日里关系不错。席间,被害人李某过来敬酒,与刘某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李某在回身时骂了刘某一句,被乔某听到后,遂到后厨拿出两把菜刀追赶李某并将其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诉前,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协议,乔某共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
泰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乔某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