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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谁来缴

案情:
某市稽查局对某合伙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3位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也同企业内其他员工一样,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按规定对自己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15.2万元。该稽查局依法对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作出追缴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拟对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该合伙企业合伙人要求举行听证,该稽查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了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该合伙企业合伙人提出,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应由企业缴纳,合伙人作为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问题。他们的理解正确吗?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本案评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进一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按一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上述合伙企业合伙人关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应由企业缴纳,合伙人作为个人按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问题”的理解不正确。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拟对各合伙人作出的罚款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依照上述规定各合伙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市地税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