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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思明:“纸黄金”诈骗案所无法回避的责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09: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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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宋荣贵利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十天内买卖黄金2100千克,获利2100多万元。其后这笔钱被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济南中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行为。宋荣贵上诉。日前,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亦支持银行行为。(2012年6月26日《齐鲁晚报》)

  通过银行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所进行的“吸金”行为,确实是一种诈骗行为。不过,事件的蔓延与升级,也与银行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和规则制定粗疏无不关系。当前,除了要对判决是否存在的不公进行讨论之外,银行方面则更要尽快修补系漏洞,避免漏洞给交易双方带来的风险压力。

  一直以来,以纸黄金等虚拟货币投资的理财项目由于缺乏外部的监管和内部的规范,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和问题。而相对于大量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防范和服务手段却迟迟未能跟上,过于忽视客户服务和风险防范使得客户的合法权力正逐渐受到蚕食。“许霆因ATM机故障盗取被判五年”、“信用卡异地被盗刷,密码未保密,银行或不担责 ”、“客户10万存银行,1分钟被转走银行称客户担责 ”……此类乱象,折射出当前处于弱势的顾客群体所遭遇的不公平对待。

  而就此事的判定结果来看,法官认定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看似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这种建立在买卖双方责任划定,却是以银行方面制定政策失责所造成的。

  虽然有《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交易要建立在真实、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因交易系统出现明显的程序故障,导致交易结果极度异常时,客户应当立即停止交易,不得利用系统的故障恶意交易,从而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但通过2005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5]11号))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开办上述业务时,你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注意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黄金业务风险,并将黄金交易业务纳入到全行的风险管理框架中”。很显然,这个针对银行方面“要加强风险制度建设”的建议,在银行众多的交易当中从未自身存在的系统漏洞,无论是从哪个方面来解释,都显得不尽合理。

  无论是技术漏洞,还是管理层面,任何一项风险管理措施都需要付出成本。恶意的利用漏洞套取钱财,固然损害银行的权益,但规则滞后的一方,亦难辞其咎。即便是此次造成“利用漏洞、谋取暴利”的不法行为,其责任由顾客来承担,但银行因制定规则不明所产生的后果是不是也需要给与一定的责任承担?

  制定更加完善的交易规则,这不仅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流失的有效手段,更是保障顾客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令人吊诡的是,该案已经发生6年,但关于系统漏洞的修订、买卖双方的交易规则却没有进行修改。这究竟是恶意为之?还是钓鱼吸金,恐怕只有银行方面才会知道答案。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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